个人承诺
1、本人保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
2、本人确保在扣划银行资金余额充足,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扣划银行按月扣划缴存金额,扣划资金转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扣划合作银行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中;
3、本人承诺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办理赋强公证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后将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温馨提示:①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已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不再在我市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②住房公积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按我市规定的“限高保底”政策执行,缴存比例不低于10%;
③每月15日为扣划日,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的,每月自15日起连续15天继续发起扣划,连续3个月未扣划成功的,扣划协议自动终止;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④欠缴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封存其账户,并终止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⑤个人自愿停缴的,封存6个月后,可以销户提取,销户后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个人承诺
根据《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在咸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完全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在网上服务大厅完成开户,才能成为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灵活就业缴存人。
一、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启封、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为您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管理您的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对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利息,利息自动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在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您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五、在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您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
六、在您符合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转移条件的情况下,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您办理封存、启封、转移手续。
七、您同意按照《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办理开户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所需资料。
八、您同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限高保底”政策执行,缴存比例不低于10%。
九、您同意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受托银行借记卡通过按月扣划的方式足额、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封存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终止您享有的相关权利。如您确因生活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的,缓缴期间连续计算缴存时间,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您同意按照《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您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且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状态,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按《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十三、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办理赋强公证手续,办理赋强公证手续费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十四、您自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可在个人账户封存6个月后申请销户提取,销户后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十五、您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停缴销户提取。